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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5民初8号
案件名称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京都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初8号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锡达路259号。

法定代表人:洪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兴华东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张姗姗。

被告: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东段路南。

经营者:付士峰。

被告: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京都店,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京都广场。

经营者:王爱华。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京都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广盛园餐饮有限公司、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振兴店、茌平县神圣山羊餐厅京都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脱普日用化学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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