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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民初269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唐晶晶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民初26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创新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擎天,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照会,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晶晶,女,198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晶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开庭前向本院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由100000减少为10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2300元,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曾海滢审判员  何 鑫审判员  程 婧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法官助理田虎书记员刘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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