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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635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库服装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35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巴特利大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库服装店,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商贸城**栋安置房**—**。

经营者:杨亚汉,男,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柒号衣库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的赔偿数额为人民币1万元,经审查,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2019年3月16日,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颖超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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