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81执88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住所地东台经济开发区伟嘉国际装饰城E7幢103、104、113、114(香港福来林板材)。
负责人:李友忠。
被执行人:李友忠。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李友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20)苏09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李友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经济开发区李五建材商行、李友忠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8560元;
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