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2608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广蕊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张建广,其他不详。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广蕊电子产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