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3995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盈和便利店,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与列里路南岗社区**。
经营者:刘海华。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盈和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