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431号 原告:孙志胜,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正企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健康路******。
法定代表人:赵彦辉。
被告:赵彦辉,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邯郸市馆陶县。
被告:中山市红典照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新茂工业区西二路******之二/div> 法定代表人:吴勇。
被告:济南黄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历山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魏锡昆。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孙志胜诉被告广东正企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赵彦辉、中山市红典照明有限公司、济南黄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志胜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东正企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赵彦辉、中山市红典照明有限公司、济南黄台五金机电城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3月5日,原告孙志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志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志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志胜负担。
原告孙志胜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