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号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黄俊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世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瑞世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