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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民初9号
案件名称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瑞世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9号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功,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黄俊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刚,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晨,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瑞世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常兴,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瑞信尔特文体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瑞世达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田联阳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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