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民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陵区照萍食品商行,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汇金社区火车站副食城****。
经营者:蔡照萍,女,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武陵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德市鼎城区润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7民初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