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1946号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双园巷**。
法定代表人:严庆梅。
被告:金牛区红色年代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营门口路******铺面**。
经营者:刘健良。
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牛区红色年代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缴纳本案诉讼费前,于2019年3月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牛区红色年代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红色年代钢管厂五区小郡肝串串香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钢五区顾大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