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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民辖终8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民辖终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磋路自编****“广州市御东商业广场”内第****D-03A铺。

法定代表人:邓建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第二工业区佳景路**首层iv>法定代表人:张嘉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霈,广东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利和广场购物中心****v>主要负责人:张宁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成,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广东悦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古镇心研果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8)粤2072民初121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中山市心研果饮品店作为本案被告之一,故以其住所地中山市镇为管辖依据有失公平,且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之一,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管辖依据,上诉人住所地法院仍然有管辖权。

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心研果饮品店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诉讼的两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不同人民法院的辖区,故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本案被告之一的中山市心研果饮品店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故中山市心研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其有权选择向中山市古镇镇所属的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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