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151号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金银海超市,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莲华村技学院对面)。
经营者:王喜林。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暮云街道金银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
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蔡 晓审判员 叶子龙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书记员 谢威源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