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81号原告:李静兰,女,汉族,198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晶,女,汉族,1984年5月23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原告李静兰与被告徐晶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57××××.4,专利名称“吊灯(8867)”】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静兰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8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后原告李静兰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静兰变更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原告李静兰多预交的诉讼费用应予退回。
原告李静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静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静兰负担。
原告李静兰已预交1800元,退回原告李静兰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