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民辖终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甲3。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3302/div> 法定代表人:朱晓兰,经理。
上诉人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8)鲁0323民初3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住所地不在沂源县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规定,沂源县人民法院等21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之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因商标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法应,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淄博市××区,故沂源县人民法院作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