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33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深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扬柳。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深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63001××××.9、名称为纯触屏汽车导航通用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在开庭前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书,请求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0元(含维权成本)”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维权成本)”,原告又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愿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