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481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力,福建闽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茶都曾记茶行,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茶都******iv> 经营者:曾焕革。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安溪县茶都曾记茶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
审判长 蒋秀华 审判员 张东亚 审判员 黄玮鹏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炯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