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5民初14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
法定代表人:陈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县纯唛音乐主题馆(普通合伙),住所,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府前路梦时代广场A/**第**编号**商铺div>法定代表人:钟吉平。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分宜县纯唛音乐主题馆(普通合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以与被告分宜县纯唛音乐主题馆(普通合伙)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