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902民初59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金荣五金商行,住所地盐城市。
经营者:李志刚。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金荣五金商行(以下简称金荣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被告金荣商行的经营者李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6380388号“submarine、潜水艇、长方形”字母及图形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
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
经过原告多年的使用及推广,“潜水艇”系列商标在全国装修、卫浴市场上已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显著性,“潜水艇”系列的商标已经和原告建立了特定的联系。
“潜水艇”系列产品所使用的红、黑色格调,中间用黄色波浪线间隔的包装风格也属于“潜水艇”地漏特有的包装装潢,该装潢也和原告建立的特定的联系。
原告公司生产的“潜水艇”系列品牌的地漏,因具备良好的密封、防臭性,已成为家喻户晓的高端地漏品牌。
原告的调查人员发现被告正在销售产品及包装盒上突出使用潜水艇图样的地漏。
该产品上的潜水艇图样与原告的第6380388号“submarine”字母及“潜水艇、长方形”图形组合商标高度近似,且该产品包装盒上的红、黑色格调搭配也和原告产品包装盒相近似,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并进而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
2018年6月22日,原告委派的调查人员在盐城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被告处购买了涉案的侵权产品,购买过程经公证员全某证。
被告作为一家专业销售卫浴、建材产品的销售商,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荣商行辩称:销售案涉产品是事实,我们是从批发商那里批发的。
我经营卫浴产品有十多年了,但销售原告提到的潜水艇品牌才没几天,一共销售了没几件,且我家销售的产品上标明的品牌是香港潜水艇,不是原告公司的。
原告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我不能承受。
柏瑞润兴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7800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是第6380388号“submarine及图”商标的权利人,商标专用权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第二组:被告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第三组:(2018)盐城证经内字第2393号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商标权的产品,原告支付公证费1000元。
第四组:(2017)莱凤城证民字第1747号公证书,包含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证书、“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荣誉证书、“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证书、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证书、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证书、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
证明“潜水艇”、“submarine及图”系列商标经原告的长期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社会认可度和美誉度也在不断提高,“潜水艇”、“submarine及图”系列商标品牌价值大,原告的诉求合理合法。
被告金荣商行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盐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的公证行为的合法性有异议,公证员是知道原告公司有目的的情况下到我们门市上购买产品的,且是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拍摄公证的。
被告金荣商行未提交证据。
综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有关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柏瑞润兴公司所举证据的真实性,被告周宏荣经营部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证据的合法性,公证处根据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申请对对其购买“潜水艇”地漏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合法。
关于该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本院将综合案件事实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3月28日,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该商标由潜水艇图案、长方形和英文字母submarine组成,该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在长方形方框外其余艇身在长方形内,该英文字母在潜水艇图案的右侧并呈直角分布。
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11类: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
水管调制开关;
地漏;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转让给本案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8年6月20日,柏瑞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耿来到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称:柏瑞润兴公司为“潜水艇”商标注册人,现发现盐城市场上有假冒“潜水艇”地漏产品之嫌,特申请对其购买“潜水艇”地漏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6月22日上午9:40左右,公证员陈某和公证员助理陈蓉跟随王耿来到盐城市高力国际家具港,陈蓉用自己的手机对“高力国际家具港”的标识拍照一张。
上午10:09分左右三人进入“樱花锁业五金卫浴”门市,公证员助理陈蓉用自己的手机拍照一张,王耿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门市内购买了2个地漏,并用支付宝方式向售货员支付人民币玖拾伍元,售货员向王耿出具《收据》一张(原件留存该处),并在该门市内取得名片一张(原件存于该处),售货员将2个地漏放入红色塑料马甲袋内,同时王耿将取得的《收据》及名片放入红色塑料马甲袋内,并交由公证员保管。
在购买过程中,陈蓉用自己的手机拍照一张,三人于上午10:14分左右离开该门市。
购买结束后,公证员在红色塑料马甲袋上用记号笔标上“樱花”字样,陈蓉用自己的手机对红色塑料马甲袋拍照一张。
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陈蓉回到车内,在车内对购买的地漏使用该处的封条加以密封,将密封后的地漏带回该处留存(该地漏将随同公证书一起交由王耿保管)。
在密封过程中,公证员在封条上标“高力樱花”字样,陈蓉用自己的手机对密封后的地漏拍照1张。
回到公证处后,王耿将“支付宝账单详情”进行截屏通过微信发送给公证员,公证员使用公证处的打印机将支付宝账单详情打印。
上述过程经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盐城证经内字第2391号公证书。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盒近长方体,该包装盒的顶部面和两个对应的侧面均有一标识,由潜水艇图案及长方形方框组成,该潜水艇图案的头部在长方形方框外其余艇身在长方形内,在方框内部的另两条边上标注hchqinstXGCHVI字母,顶部及一侧面标注监制商为香港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该地漏装在一布袋中,袋面印有一标识,与上述标识相同,并标注天津市潜水艇卫浴科技有限公司。
该地漏上也印有上述标识。
另查明,被告金荣商行系个体工商户,注册于2009年5月21日,经营者为李志刚,经营范围为五金电器、水卫材料销售。
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告销售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如果构成侵权,被告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系涉案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享有该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一、被告金荣商行销售涉案地漏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柏瑞润兴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判断被控侵权商品上的标识与该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被控侵权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否相同或类似,并考虑是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被控侵权商品为地漏,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涉案标识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该商标与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商标的主体由潜水艇图案加上字母和方形框组成,虽然潜水艇的图案及其在方形框中位置存在差异,字母亦不一样,但是由于潜水艇本身与地漏这一商品没有关联性,将该图案作为地漏的商标显著性强,潜水艇图案加上字母和方形框架的组合亦使得该商标的特征较为突出,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两商标之间的相似因素相对于两商标之间的差异更为明显,构成近似,且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被告作为长期从事卫浴器材销售的专业销售商,未尽审查义务,销售被控侵权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二、被告金荣商行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销售了侵犯涉案第6380388号商标的商品,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原告未提供被告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未提供其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其请求法院适用法定赔偿,本院予以支持。
综合被告经营规模及所处地理位置、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被控侵权商品的价值以及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金荣五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金荣五金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70元,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城招高力金荣五金商行负担2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马 静人民陪审员 朱艳华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相慧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