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3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听,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亚婷,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台北音悦纯凯量贩歌城,住所安徽省天长市石梁东路南天佳路西万家福市场4栋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181MA2Q5Q483T。
经营者:郭志祥。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长市台北音悦纯凯量贩歌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