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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召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1刑更1348号
案件名称刘召辉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某某

案由

案由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刑更1348号罪犯刘某某,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齐州监狱服刑。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0103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于2019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齐州监狱提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并附有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表扬4次,缴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3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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