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初1607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北斗路与翠屏街交叉口西北角5F-20号。
经营者赵柳青。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振霞,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元(含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在《石家庄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15年6月16日,由赖三金先生和海外华人共同创办,主要从事各种甜点、饮品的制作与销售。
因公司创始人赖三金先生个人喜好芒果,其多次前往泰国学习各种芒果饮品制作,经多次的尝试和研发,这种制作出“大冰杯”、“超级杯”等各种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经典饮品,并将其命名为“泰芒了”。
原告2015年12月4日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2017年1月14日,原告获准注册了第18516190号“泰芒了”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3类“流动饮食供应、茶馆、咖啡馆”等,有效期至2027年1月13日。
“泰芒了”采用热带高档优质的水果品种为原料,通过现做现卖消费者提供饮品。
"泰芒了"自创立以来,以极具异域风情的品牌风格、店铺装修和奇特新颖的饮品造型,迅速在消费者中走红。
至今,全国已有多家“泰芒了”连锁店,“泰芒了”在饮品行业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经持续的宣传与使用,原告公司获得“八闽新风采最佳美食推荐单位”“全球加盟网领航奖”“全国诚信企业”等荣誉。
经调查,被告饮品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上使用“泰芒了”标识,已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情形。
侵犯了原告“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未到庭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43类):餐馆;
饭店;
快餐馆;
酒吧服务;
流动饮品供应;
茶馆;
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
自助餐厅;
咖啡馆;
烹饪设备出租(截止)。
注册日期2017年01月14日有效期至2027年01月13日。
注册人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鹿泉区橙禾饮品店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上使用“泰芒了”标识,2018年6月9日,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出具电子数据保管函、2019年2月14日出具(2019)厦鹭证内字第06215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店铺牌匾”、“店内产品牌”、“冷饮产品”、“宣传彩页上”上使用“泰芒了”标识,侵犯了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权,应当停止使用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15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的第18516190号“泰芒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85元,被告鹿泉区橙禾饮品店负担3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