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751号原告:张贵甫,男,汉族,1987年7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通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军,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远联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南岭北路6号厂房4号4楼402。
法定代表人:肖远慈。
原告张贵甫与被告深圳市远联通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252735.8、名称:多功能台灯)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贵甫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贵甫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