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1民初216号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徐宁,系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易明明日杂店,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实际经营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松花江街与巴山路交叉口。
经营者:蔡淑萍。
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皇姑区易明明日杂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立案。
2019年4月11日,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沈阳市皇姑区易明明日杂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松审判员 刘波审判员 葛钧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孙爱博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