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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2执330号之一
案件名称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沪0112执3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燕芬,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清早,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白云联佳精细化工厂与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2民初28343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相应执行费。

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作出(2019)沪0112执330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上海德创美业化妆品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但并无可供执行完毕的财产。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应作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等失信惩戒措施。

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综合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但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亦无法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有效提供。

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立即执行完毕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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