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6522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佳欣,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美亿佳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华新区。
经营者蒋永红。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美亿佳便利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50元,应退回人民币1,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