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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卓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11民初4326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卓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卓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11民初4326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学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堂亮、吴雪,上海迪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卓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毛华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卓尔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子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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