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621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建杰烟酒店。
经营者:解仁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建杰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孙一中审判员 潘 威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书记员 张 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