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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云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刑初1161号
案件名称王云祥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云祥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1161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祥,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现在家。

辩护人李爱华、黄紫祥,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友添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王云祥及其辩护人李爱华、黄紫祥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以来,被告人王云祥未经授权,在晋江市,加工生产假冒“安某”、“彪马”品牌注册商标的短裤。

2018年6月27日,晋江市公安局查获该加工厂,分别扣押到假冒“安某”、“彪马”品牌注册商标的短裤700件、510件。

经鉴定,上述被扣押的短裤合计价值人民币185081元。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上述被扣押的假冒“安某”品牌注册商标的短裤不合格,假冒“彪马”品牌注册商标的短裤合格。

2018年7月4日,王云祥到晋江市公安局英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云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施某1、林某、洪某1、洪某2、施某2、洪某3、吴某的证言,被告人王云祥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投案证明、户籍信息、工作说明、扣押清单及照片、鉴定书、价格证明、未授权声明、请求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承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云祥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王云祥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

鉴于被扣押短裤尚未流入社会造成危害,结合其于庭审后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王云祥有自首情节、初犯、预缴罚金、涉案产品未实际销售流入社会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王云祥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云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向本院缴纳。

) 二、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安德玛”、“彪马”品牌注册商标的短裤700件、510件,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哲 人民陪审员  陈聪敏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承享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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