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知民初2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建陆,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建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刘殳扬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法官助理苏晓玲书记员朱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