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6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士花,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宋士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