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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士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3民初167号
案件名称167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士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士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16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v>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宋士花,女,汉族,1966年8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新沂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宋士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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