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5854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迪,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金发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杨炳金。
委托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金发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市白云三元里金发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中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