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5执6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经理。
被执行人:莘县家多好河店连锁店,住,住所地:山东省莘县河店镇十字路口北20米路西/div>经营者:冯秀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莘县家多好河店连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莘县家多好河店连锁店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莘县家多好河店连锁店车信息。
本院去房管土地登记部门查询了莘县家多好河店连锁店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没有任何房产土地登记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为1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受偿0元,剩余10000元及利息未能受偿。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约谈,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法院的调查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