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103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孙文胜,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来集镇大福源生活购物超市,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来集街。
经营者:张刚强。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新密市来集镇大福源生活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