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02民初428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某。
法定代表人:赵振纲(TIMCHEN-KANGCHAO),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张岩,均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科诺伟业电子产品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注册号某。
经营者:张从跃。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科诺伟业电子产品经营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济南历下科诺伟业电子产品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