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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奎麟与上海富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137号
案件名称刘奎麟与上海富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奎麟;上海富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137号原告:刘奎麟,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锡涛,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振恩,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才平。

原告刘奎麟与被告上海富格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奎麟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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