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4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罗润桂天天惠厨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中心街九十三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D。
经营者罗润桂,男,汉族,199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张波,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