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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罗润桂天天惠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9420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罗润桂天天惠厨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罗润桂天天惠厨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420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楚婕,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罗润桂天天惠厨具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凤凰社区中心街九十三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D。

经营者罗润桂,男,汉族,1993年10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委托代理人张波,广东弗尔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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