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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琨洋购物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琨洋购物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琨洋购物广场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7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一层、三层、E栋厂房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卢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琨洋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信誉楼大街东、文化路南。

法定代表人:冯玉鹏。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骅市耀华商厦集团有限公司琨洋购物广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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