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1661号原告:莫小银,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钟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邹区黄何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前王村(邹区灯具城西区九幢11号)。
经营者:黄卫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羊峰,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雷,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莫小银与被告钟楼区邹区黄何灯饰经营部、胡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8日立案。
原告莫小银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莫小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小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莫小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