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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卫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6民初204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卫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5-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陈卫满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6民初204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秀娟,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陈卫满,男,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现在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监狱服刑。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井公司)与被告陈卫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古井公司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秀娟、被告陈卫满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3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了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图文商标等系列商标,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

鉴于原告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虽然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种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2016年,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联系他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内,非法制造印制有原告持有的“古井贡”等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盖,又从外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组装成白酒包装盒成品,销售他人,获得非法利益100多万元。

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秩序,给原告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

陈卫满辩称,在被抓获时只有模具,没有做古井贡酒的相关包装,是从其他人除购买了假冒包材、卖给吴军、谢紧结等,上下顶盖未做出来,他们就没用,全部作废掉了,然后就被抓获了。

古井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如下: 第一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第二组:(2016)皖亳公证字第3691号、3692号公证书;

(2018)皖亳公证字第3821号、(2015)皖金公证字第2168号公证书;

第90722701号商标的查询单。

证明原告拥有被侵权商标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图文商标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三组:(2015)皖金公证字第2174号、2175号公证书,(2016)皖亳公证字第3695号、3696号公证书、(2018)皖亳公证字第3815号、9929号公证书。

证明原告拥有数个驰名商标,商品知名度较高;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古井贡酒的品牌价值较高,呈连年上升趋势,2018年更是突破1000亿元。

第四组:荣誉证书复印件、宣传图片。

证明“年份原浆”系列白酒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及美誉度,白酒产品的市场认可度较高。

第五组:(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2016)皖15刑终234号刑事裁定书。

证明被告具有侵权行为,且情节较严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组: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明原告因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数额。

陈卫满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

被告陈卫满对原告所提供的一、二、三、四组证据无异议,对原告所提供的第五组证据,认为判决书已经生效了,也没有办法改变了;

对原告所提供的第六组证据,认为因在服刑期间,没有办法也没有能力赔偿。

本院对古井公司提交证据认证如下,第一、二、三、四、五组证据,具有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

第六组证据,对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证据三性予以认定,能够证明支付律师费3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多年来一直位列中国白酒企业前十强,是中国第一家同时发行A、B两支股票的白酒类上市公司。

经“华樽杯”第九届中国酒类品牌价值评议组委会测评,古井贡酒2017年度的品牌价值为638.50亿元,位列安徽省白酒第一名,中国白酒第五名,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原告持有多个曾被评为驰名商标的商标,目前公司主推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系列白酒,就该系列产品酒瓶、酒盒、外包装等注册了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图文商标等系列商标,对该系列产品进行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4年12月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原告的“古井贡年份原浆”商标为安徽省著名商标。

经过多年的市场耕耘,“年份原浆”系列白酒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客户美誉度,又具有较高的品牌价值。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4年5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陈卫满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联系被告人阳康俊、王朋、江祥慧(另案处理)等人,在六安市裕安区城南工业园区内,制造印制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盒;

又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之后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龙岗印刷厂组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并销售给吴军、谢紧结(均另案处理)等人。

其中陈卫满销售给吴军假冒白酒包装盒得款136.25万元;

销售给谢紧结得款16.78万元,总非法经营数额为153.03万元。

被告人阳康俊、王朋根据被告人陈卫满提供的样品,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组织生产制造印制有“口子”注册商标标识的铁盖11万余件,得款5.27万元。

另查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因陈卫满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陈卫满不服(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提出上诉。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5刑终234号刑事裁定书,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另查明,古井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古井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是否成立;

2.古井公司诉求的赔偿金额及合理费用是否应予支持。

被告陈卫满因非法制造印制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古井贡”注册商标标识的酒盒上下铁盒;

又从浙江等地订购印制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纸盒包装材料,之后将上述铁盒与包装材料共同发往山东省曲阜市龙岗印刷厂组成白酒包装盒成品,并销售给他人,被予以刑事处罚。

古井公司享有被侵权商标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文字商标、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图文商标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被告陈卫满销售、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侵害了古井公司持有的第8164765号 “古井贡”、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907270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等图文商标等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行为成立,且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数额较大,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本院参酌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6)皖15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侵权事实及情节,并结合古井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美誉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被告陈卫满向古井公司赔偿损失100000元。

古井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因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代理费发票,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古井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卫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第8164765号 “古井贡”、第10497096号 “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第9072701号“古井贡酒原浆献礼版”、第12871195号 “古井贡酒原浆古5”等商标标识);

二、被告陈卫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三、被告陈卫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3000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5元,由被告陈卫满负担217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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