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3199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懒,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后查明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