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2民初4521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丽倩,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曹千金,女,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军,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千金、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21日当庭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