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125号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李文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珍,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帆,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味源食品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经营者陈叙周。
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澄海区金味源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02元,减半收取为2201元,由原告金椰子(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