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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4943号
案件名称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上海群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4943号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文红、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南八里庄**北京眼镜城市场内10城** 法定代表人:林鑫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枋湖工业区枋湖东路**v> 法定代表人:陈惠英。

被告:上海群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怡路**** 法定代表人:侯振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吴智婉,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上海群灿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立案。

期间,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二变更为“判令被告北京唯信视点眼镜有限公司、华茂光学工业(厦门)有限公司、上海群灿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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