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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大泽镇嘉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705民初264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新会区大泽镇嘉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新会区大泽镇嘉泽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264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1733493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嘉静,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浩,系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会区大泽镇嘉泽百货商店。

住。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沿江村桥西陈屋圳(科研楼)册号:440782600586981。

经营者:吴生杭。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会区大泽镇嘉泽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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