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洁奥卫生洁具厂。
住所地:河北。
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青塔乡青塔二村代码:×××P91。
经营者:曹金柱。
被告:王春江。
住所地:临沂。
住所地:临沂市华强洁具市场**1301600749727。
经营者:王春江,职位。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任丘市洁奥卫生洁具厂、王春江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