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01号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论岘洞,A&A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福麒,男,199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福麒、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