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577号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楚怡,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泓元灯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路华丰宝安智谷科技创新园**105/div> 法定代表人:冷睿。
被告:中山市有万照明电器厂,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富横北路********/div> 投资人:林惠娟。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泓元灯饰有限公司、中山市有万照明电器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调查费、律师费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其他合理支出)”。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允许。
审理过程中,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