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4396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钦层,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万家福超市,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
经营者:王建忠,该店经营者。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新区万家福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