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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小治湖里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小治湖里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小治湖里鞋服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00号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住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小治湖里鞋服店,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双阳街道新南社区网商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04MA2YCUGE5J。

经营者:李秀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浙,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斌,福建醒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洛江区双阳小治湖里鞋服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张国民 审判员  董丽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李钰涵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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