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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尊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6民初192号
案件名称192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通尊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通尊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民初19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金慧玲,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尊欧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马京龙。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尊欧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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